起訴書稱,為了從香港走私手機到越南消費和牟利,2017年8月左右,Tran Dinh Viet從河內向計劃投資部自首,了解如何創業。 在這裡,越南結識並聘請了一個名叫洪(背景不詳)的人,建立了一個價值500萬越南盾的進口業務。
關於商號、註冊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由 Hung 選擇並在公司註冊。 幾天后,洪再次見面並給了越南商業登記證,Tien Manh Trading and Service Company Limited(法定代表人是Le Van Manh,SN)的圓形印章。 1990年,河內市)和印有“黎文孟導演”稱號的印章。
之後,陳廷越會見並聘請Nguyen Van Cuong幫助越南為Tien Manh公司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同意付給Cuong 1500萬越南盾/月的工資。 在僱用 Cuong 時,Viet 告訴 Cuong,進口商品是電子設備,包括手機。
據 Cuong 說,如果你進口手機,海關手續會更複雜,因為需要專門的許可證。
2017年9月19日,越人將Cuong從河內帶到峴港,並為Cuong租了旅館住宿。 越南人給了 Cuong 的法律文件和 Tien Manh 公司的印章,讓 Cuong 直接協助越南人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關於香港手機銷售中心,陳廷越通過河內一些手機經銷商了解到現居香港的一名名叫萱(身份不詳)的女子。
Xuan經常從香港的Apple授權商店購買Iphone品牌的手機,然後轉售給越南的多家手機批發商。 Viet直接聯繫Xuan達成協議
Iphone品牌手機的買賣、支付方式、運輸及通過峴港國際機場關口進口到越南。
雙方就買賣手機的數量、型號(類型)和價格達成一致後,Xuan 給了 Viet 一個名叫 Do Huu Quyet 的人的帳號,以便 Viet 可以將購買手機的錢轉入這些帳戶。 或軒替人直接去越南人家裡拿錢買手機。
然後Viet發來Tien Manh公司的資料,讓Xuan找香港的公司開具發票(invoice),並聯繫船運單位航空公司開具提單(Air Waybill)。 但是越南為了逃避增值稅,要求在發票和提單上寫上貨物信息為UPS(因為UPS的價值低於Iphone手機,所以VAT進口也較低)。
越方收到Xuan的提貨單和提貨單照片後,將其發回給Nguyen Van Cuong,並責令Cuong以Tien Manh公司的合法身份完成進口報關手續。 雖然在辦理手續前,Cuong被越方告知,實際進口的貨物是Iphone品牌手機,根據進口文件(UPS)中的貨物信息,Cuong還是完成了報關手續。 帶有 UPS 等信息的聲明。
同時,Cuong在進口文件、介紹文件(由Cuong編寫和打印)上偽造了黎文孟局長的簽名,並由Tien Manh公司蓋章,直接聯繫關口海關部門。 峴港機場為天滿公司辦理進口手續。
憑藉上述伎倆,2017年9月29日,阮文強按照陳廷越的指示,以進口貨物為交通部的信息,為天滿公司開具進口報關單。 MODEL TG500,數量40台,通過峴港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
然而,在這批貨物通過海關清關後,Cuong 剛將貨物帶出海關監管區,就被峴港市警察職能部門逮捕,當時他正在對公司貨物進行檢查和實際鑑定。 Tien Manh 進口了 200 部手機。 與 Iphone 6S Plus 品牌。
Tran Dinh Viet和Nguyen Van Cuong通過峴港國際機場大門走私進入越南的200部Iphone 6S Plus手機的估價結果為31.98億越南盾。
在法庭上,被告人如實供述,悔過自新。 在本案中,陳庭越作為從業者實施犯罪,阮文強作為助手實施犯罪。
峴港市人民法院經復核,以“走私”罪同案判處陳廷越有期徒刑9年,阮文強有期徒刑7年。 對越南被告處以 1 億越南盾的額外罰款,對 Cuong 處以 1000 萬越南盾的額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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