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9 日,自由亞洲電台 (RFA) 主席表示,由於對韓國批准的新國家安全法第 23 條的擔憂,其駐香港辦事處被迫關閉。 壓制新聞自由,壓制民主…
RFA主席Bay Fang表示,RFA將不再在香港擁有全職員工,但仍將保留在香港的媒體註冊。
RFA 的決定是對香港政府收縮自由新聞空間的強烈回應,推出了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又稱第二十三條。
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資深成員、國會議員格雷戈里·米克斯對自由亞洲電台的關閉表示擔憂,並強調第23條“不僅代表香港政府對香港和北京打壓言論自由的行動顯著升級” 。 但也“損害了新聞自由和公眾收集事實信息的能力。”
無國界記者組織亞太分部主任塞德里克·阿爾維亞尼表示,自由亞洲電台從香港撤出是「地方當局在新的安全制度下對媒體施加勸阻作用的結果」。 法律。
美國國務院剛宣布對某些「負責鎮壓香港自由和民主」的香港官員實施新的簽證限制。 香港的新國安法——第23條——被用來鎮壓香港的異議,甚至擴大恐怖活動,威脅香港民主活動人士躲藏或向「陌生人」尋求庇護。
香港曾被認為是亞洲新聞自由的堡壘,繼2019年反政府抗議活動之後,自北京於2020年實施國安法以來,香港發生了巨大且日益嚴峻的變化。自2020年國安法頒布以來,兩家著名的當地新聞機構批評政府— 每日蘋果 (秦國日報、蘋果日報)及 立場新聞 (Lap Truong Tan Van, 透視新聞) – 在其主要管理人員被捕後被迫關門,其中包括黎智英先生 (Le Tri Anh, 黎智英)。
在無國界記者組織最新公佈的世界新聞自由排名中,香港目前在18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140。 香港於2024年3月23日迅速頒布的新《內部安全法》(第23條)擴大了政府在人口控制方面的權力和操縱,針對「間諜活動」、「洩漏國家機密」和「與外部勢力勾結」。 「。某些罪行,例如叛國罪和叛亂罪,可判處無期徒刑。第 23 條將純粹的新聞工作定為刑事犯罪,引起了新聞界的擔憂。
由美國國會透過美國全球媒體署資助的自由亞洲電台最近遭到香港政府的批評。 2024年1月,當地警方發出警告信,譴責自由亞洲電台對通緝活動人士許智峰做出「虛假陳述」。 已在澳洲避難的前民主派議員華智峰 (Hua Tri Phong) 是民主活動人士之一,香港政府懸賞 100 萬港元(128,000 美元),以獎勵提供線索以逮捕他們。 華智豐曾強烈呼籲國際社會對香港和中國實施制裁。
2024年2月,香港保安部門負責人鄧炳強表示,自由亞洲電台有關第23條的一些評論是“錯誤的”和“不真實的”,香港法律始終“保護”媒體。 當被問及自由亞洲電台的工作是否可以被視為「外部干涉」或「間諜活動」時,鄧平強回答說,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如果有人故意利用假訊息抹黑政府的立法工作,香港人一定要認清他們的意圖,也要看清「外部勢力」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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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23
+ 第 23 條規定了與「外部干涉」相關的新罪行,針對任何人與「外部勢力」的合作。 違法行為最高可判處 14 年有期徒刑。 法律的細節極為模糊,用模糊的語言寫成。 該法規定,與「外部勢力」的合作必須「以造成乾預效果為目的」並以「不適當的方式」進行。 該法也擴大了間諜活動的範圍。 如果人們與「外部勢力」勾結散佈虛假或誤導性訊息,可能會被判處 10 年監禁。
「外部勢力」到底是誰? 根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它可以是外國政府、外國政黨、國際組織、外國有政治目的的組織以及與這些組織有聯繫的任何實體和個人。 鑑於這種模糊性,合法的合作——例如商業、教育、民間社會甚至與聯合國的合作——也很可能被定性為與「外部」勾結。 外國人也可能因在香港犯下這些「罪行」而受到起訴。
+ 新法擴大了2020年國安法的範圍,並將最高刑期從兩年增加到七年(如果涉及“外部勢力”,則為10年)。 法律規定,一個人不一定要意圖煽動暴力才能犯叛亂罪, 這違反了普通法原則,根據該原則,不煽動暴力的言論不會受到法律懲罰。。 這意味著任何對香港政府或中國政府的批評都可能受到刑事起訴。
+ 新的國家安全法要求任何中國公民(包括香港人)如果知道他人已經或即將犯下叛國罪,請向警方舉報。 如果他們不出庭,他們可能會被判處14年監禁。
+ 新法賦予警方更多處理國家安全事務的權力。 經法官批准,警方可以在不提出指控的情況下拘留某人最多 16 天(之前為兩天)。 警方也可以禁止當事人在被捕後 48 小時內諮詢律師。
+ 根據新法律,行政長官可以出於「保護國家安全」的原因隨時通過其他法律。
+ 新法將懲罰「逃犯」-那些只需要它的人 被告 違反國家安全(但不一定 被判刑!)。 目前,香港政府已實施取消護照或吊銷專業執業證書(如律師執照)等措施。
+ 第 23 條引入了「與電腦或電子系統相關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項新罪名,最高可判處 20 年監禁。 然而,法律並沒有明確界定具體的「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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