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拿錢代替繳納社保?

哪些員工可以領取錢而不是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 2019 年勞動法第 168 條第 1 款,雇主和僱員必須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健康保險 (HI) 和失業保險 (UI)。

此外,《2019 年勞動法》第 168 條第 3 條還規定,如果僱員不受強制性社會保險的約束, 健康保險和失業保險,雇主有義務在僱員的工資支付期間支付額外的金額。 據此,該金額​​相當於用人單位依法為員工繳納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和失業保險。

因此,公司將向未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員工支付相當於公司必須向員工保險支付的金額的額外金額。

根據第 595/QD-BHXH 2017 號決定第 4 條第 4 款,以下員工將獲得現金而不是繳納社會保險費:

– 家庭幫助。

– 員工工作但每月領取養老金。

– 根據第 09/1998/ND-CP 號法令規定的公共公務員生活津貼制度,工作但每月領取津貼的僱員。

– 僱員從喪失工作能力的月度津貼中受益。

– 員工按 2010 年第 91/2000/QD-TTg 號決定和第 613/QD-TTg 號決定的規定領取每月津貼。

– 活躍人員是軍隊、人民公安、根據第 142/2008/QD-TTg 號決定、第 38/2010/QD-TTg 號決定、第 53/2010 號決定領取每月津貼的加密工作人員QD-TTg,第 62/2011/QD-TTg 號決定。

但是,如果不是上述情況,但同意收錢而不繳納保險,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將因勞動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受到處罰。

– 員工:罰款 500,000 至 100 萬越南盾(根據第 12/2022/ND-CP 號法令第 39 條第 1 款)。

– 雇主:必須支付保險總額的 12% 至 15% 的罰款,但不得超過 7500 萬越南盾(根據第 12/2022/ND-CP 號法令第 39 條第 c 點第 5 條)。

代替繳納社會保險,收到的金額是多少?

當員工沒有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時,公司將向他們支付更多的費用,而不是支付保險費。 員工收到的金額是根據公司必須支付的強制保險費金額計算的。

根據 2017 年第 595/QD-BHXH 號決定的指導方針,員工每個月都必須按照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保險,作為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基礎。

根據第 58/2020/ND-CP 號法令第 b 點第 1 條第 4 條第 5 條的規定,公司有資格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基金供款以較低的稅率並經勞動、戰爭榮軍和社會事務部批准,他們將按 0.3% 的稅率支付。 其餘的必須支付 0.5%。

因此,如果員工沒有為公司支付強制保險,員工將獲得以下金額:

代繳社會保險金額

=

21.5% 或 21.3%

X

工資作為繳納社會保險的依據

其中,根據第 06/2021/TT-BLDTBXH 號通知第 1 條第 26 條,作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礎的工資包括:

– 根據職位或頭銜的薪水。

– 工資津貼,以補償工作條件、工作的複雜性、生活條件、合同中的工資未考慮或包含但不夠的勞動力吸引力水平。

– 額外付款按特定費率確定,並在每個支付期定期支付。

例如: A 先生退休後繼續在 X 公司工作,按合同規定的工作崗位,月薪 800 萬越南盾。

每個月,除了為 A 先生支付 800 萬越南盾的生活工資外,X 公司還必須支付更多:21.5% x 800 萬越南盾 = 172 萬越南盾

因此,A 先生每月收到的總金額 = 800 萬越南盾 + 172 萬越南盾 = 972 萬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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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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