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管理電子商務稅收
為了製定電子商務稅收管理解決方案,稅務總局建議財政部向政府提交第 91/2022/ND-CP 號法令,修改和補充一些條款第 126/2020/ND-CP 號法令規定了通過稅務總局網站提供電子商務大廳信息的責任。
根據自 2022 年 10 月 30 日起生效的第 91/2022/ND-CP 號法令的規定,根據越南法律成立和運營的電子商務平台所有者的組織負責: 向稅務機關規定交易商的信息,在電子商務交易大廳進行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買賣過程的組織和個人。 .
電商平台店主必須提供姓名、稅號或個人身份證號或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完整信息、地址和賣家電話。 ; 營業額得益於樓層的在線訂購功能。
信息按季度提供,不遲於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以電子方式通過稅務總局網站以稅務總局發布的數據格式提供。 .
據中小企業、企業家庭和個人稅務管理司司長 Nguyen Thi Lan Anh 女士稱,為了管理電子商務業務的稅收,稅務總局已起草並提交給財政部批准“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項目提案。
在方案實施過程中,稅務部門同步開展對納稅人的宣傳支持; 其中,重點是通過媒體和專業雜誌在稅法專題欄目中的宣傳形式。
稅務局還開展了電子商務徵稅徵文比賽,讓大家攜手為電子商務活動徵稅徵管效率提建議、出謀劃策。 與戰略與金融政策研究所合作舉辦研討會:“電子商務稅收和跨境數字服務:國際經驗和越南實踐”…
為給納稅人創造最大便利,2022年3月21日,稅務總局正式宣布並上線外國供應商電子門戶(NCCNN)。etaxvn.gdt.gov.vn).
目前,稅務總局已經建立了一個電子商務門戶網站,可以從電子商務檢察部門接收有關在檢察機關開展業務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 同時,在Portal上設計網上報稅納稅功能,配合各樓層在電子商務交易大廳界面接入該功能的電子商務門戶。 因此,擁有電子商務交易室的組織只需通過稅務總局的門戶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供信息,而無需事先手動向每個稅務機關提供信息。
此外,稅務總局就與工業和貿易部以及信息和通信部簽署合作協議向財政部提出建議。 在此基礎上,稅務總局正積極與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局(工商部)合作,協調電子商務網站和應用程序的信息提供。。
同時,會同信通部多個單位協調跨境廣告公司信息開發、傳輸和對接工作,以及數字信息內容產品和服務廣告創收個人名錄,提供電信服務和使用數字存儲資源的國內企業; 會同公安部多個相關單位,為電子商務活動稅務管理提供數據庫連接和共享…
稅務總局繼續完善稅收立法,規定與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就電子商務活動協調責任,支付中介組織、外國數字平台提供商的合作夥伴組織沒有一家在越南的商業機構,該組織擁有電子商務交易大廳。
除了補充稅收法律文件外,稅務總局還提出並評論了相關專業法律文件的修改和補充,以確保統一的法律基礎並實現電子商務活動的高效管理。。
增加電子商務收入 超過6000億盾
根據稅務總局的統計數據,隨著越南組織和個人從電子商務業務中獲得收入、提供數字服務等的稅收管理解決方案的大規模和同步實施。 ,從 2018 年到 2022 年 12 月累計,稅務機關徵收了約 11,510 億越南盾。
電子商務收入多年來一直在增長,從 2021 年開始增長特別迅速,達到 2610 億越南盾,到 2022 年將增長超過 6000 億越南盾,達到 2018-2022 年期間的最高水平。
近期,稅務總局針對國內18家企業電子商務活動稅務管理專題制定了信息核對比對方案,其中電商場主企業6家,支付中介企業9家, 3家公司是在越南的外國合作夥伴公司。
稅務總局還與 6 名在越南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官員合作,現已完成並發布了對 12 家公司的待遇決定,共計待遇、罰款、拖欠稅款,費用為 86.8億盾,減少虧損9470億盾,增值稅減免1130億盾。
通過檢查,稅務總局收集並建立了數據庫,服務於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的組織和個人的稅務管理,同時指導單位依法申報、納稅和提出建議。修改和補充與電子商務活動管理有關的一些政策問題。
2022年12月,已有39家FPO通過美國等多個國家的FPO註冊、申報和納稅; 荷蘭; 韓國; 新加坡; 香港; 愛爾蘭; 立陶宛; 瑞士、澳大利亞……
納稅總額超過31,770億越南盾; 其中近1.9萬億越南盾由FPO直接通過FPO電子商務門戶申報繳納,其餘由越方扣繳。 值得一提的是,有多家海外廠商獲准申報代繳稅款,收入較大,如Facebook為17.48億越南盾,谷歌為9790億越南盾。
特別是,有 06 家主要國有公司 Meta(Facebook)、谷歌、微軟、TikTok、Netflix、Apple 佔電子商務服務收入市場份額的 90%,在越南的跨境數字平台上開展業務在越南註冊稅務、稅務申報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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