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交網絡上有很多兌換現金獎勵的遊戲(遊戲),吸引年輕人參與。 相應地,玩家有權在遊戲中將獲勝點數兌換成電話卡或提款,如果輸光了,他們將不得不存入更多的錢。 很多人問,這些遊戲違法嗎?
河內東大區康田區的LNB先生在熱線中反映:“我的兄弟正在玩一個有獎勵交換的新遊戲。 登錄該遊戲時,玩家將獲得500個硬幣,如果連續登錄30天,他們可以兌換20,000 VND的電話卡。 於是,哥哥邀請了更多的朋友,用很多虛擬暱稱,日夜“耕耘”遊戲,追逐獎勵。 在我看來,這種形式的賭博就像賭博。 那麼,玩家是否觸犯了法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根據律師 Nguyen Thi Thu – Hanoi Bar Association 的說法,獎勵遊戲本質上是一種以紙牌遊戲為幌子“偽裝”的賭博形式。 ,最熟悉的模式是“投注屋,各種紙牌遊戲,旋轉罐子和射魚換獎勵”。
遊戲中流行的“爆”、“失敗”、“前進”、“骰子”等玩家擊殺形式……需要說明的是,在遊戲過程中玩家有權進行反向更改。 在遊戲中使用電話卡,或向銀行賬戶、電子錢包賬戶取款。 如果玩家輸掉了一切,玩家必須存入更多的錢才能繼續玩遊戲,並且每次存入賬戶都會獲得額外的現金返還或獎勵積分。
玩互聯網上廣為宣傳的遊戲
關於與獎金遊戲有關的規定,第 24/2014/TT – BTT-TT 號通告第 7 條規定,虛擬對象、虛擬單位、獎金積分只能在電子遊戲和遊戲的背景下使用,具體取決於遊戲的目的。公司報導。 虛擬物品、虛擬單位、積分不是資產,不能兌換現金、支付卡、優惠券等。
此外,第 72/2013/ND-CP 號法令還規定不得利用電子遊戲進行非法行為。 因此,參與真實貨幣交易遊戲、進行任何金額的存款和取款均被視為非法。 根據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玩家可能會被處以行政罰款,甚至是刑事 – 強調律師 Thu。
關於行政處罰,根據第 144/2021/ND-CP 號法令第 28 條,對下列行為之一處以 1 至 200 萬越南盾的罰款: 以唱片騎師、打懶惰等形式之一的非法賭博、鬥雞、昏迷……以金錢和貨物為目的的輸贏; 用機器賭博,非法電子遊戲。
2015年刑法典第321條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非法賭博,損失金錢或有價物5至5000萬越南盾以下或500萬越南盾以下,已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處3年以下無拘禁改造刑或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如果用於遊戲的金錢或類型價值 5000 萬越南盾或以上; 使用互聯網或電子手段犯罪……可判處 3 至 7 年監禁。
Me Thu 表示,在提供貨幣兌換遊戲的公司、個人、組織方面,第 72/2013 / ND-CP 號法令第 37 條規定,他們不得利用電子遊戲進行違法行為。 如果電子遊戲公司未能履行對授權機構的承諾,將被處以 7000 萬至 1 億越南盾的罰款。
如果有足夠的跡象構成犯罪,提供遊戲以換取現金獎勵的組織和個人可能會根據《刑法典》第 322 條以組織機會遊戲罪被刑事起訴。2015 年刑罰,最高刑期為 10年。 監獄。
資料來源:https://www.anninhthudo.vn/tham-gia-tro-choi-doi-thuong-tien-mat-coi-chung-phai-ngoi-tu-post5109…
一名 82 歲的老婦人冒充警察打來電話後,應對象的要求轉移了 12 億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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