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當局繼續緊急澄清黎氏明女士在安置和徵地過程中死亡的案件。
據水原區人民委員會消息,1992年,黎氏明女士從香港返回越南,與母親阮氏泰女士(1930年生)和弟弟黎文柯先生住在一起。 (生於 1960 年)在 Tan Duong 公社 Ben Binh 村 Ben Pha Binh 地區以西的地塊(在地塊編號 03,根據徵地地籍測量的地圖 II)。
1997年申報發放戶籍號碼的資料顯示,黎氏明女士永久居住在新陽鄉本平村99號房屋(明女士與母親和弟弟居住的土地) . 但上述土地為土地使用者的Le Van Coi先生(Minh女士的弟弟)所擁有,並在土地複墾區實施投資項目,以建設新城區的技術基礎設施。 禁止。 因此,Le Van Coi 先生的家庭獲得了區人民委員會的土地補償、扶持和劃撥土地費用的批准(地塊09,LK05,面積60m2)。
1999 年至 2000 年間,Le Thi Minh 夫人的家人搬到毗鄰 Ben Binh 碉堡的地塊(地塊 433,第 08 頁)建造房屋並居住在那裡。 之後,Le Thi Minh 女士將毗鄰土地的房屋轉讓給 Le Huu Quyen 先生(該轉讓得到 Tan Duong 鎮人民委員會的確認),並返回與她的兒子 Le 先生一起生活。 Van Hung 位於 Tan Duong 鄉 Ben Binh B 村 Lam Xe 站後面的地塊(地塊第 199 號,根據地籍測量的地籍測量的第 08 號地塊)也在項目的徵地範圍內。 .
2019年12月12日,區人民委員會下發土地複墾決定,批准了區人民委員會分配的第199地塊08頁01的黎文雄先生家庭的補償和扶持計劃。 05, A09, 面積 102m2) 在 A 區,安置在 Duong Quan 公社的 North Song Cam。 2020年,黎文雄先生的家人將獲得補償、支持和移交。 之後,Le Thi Minh 女士搬到 Luu Thi Ty 女士(Le Van Hung 先生的岳母)的地塊位置,用於第 36 號地塊,地圖 n° 36. 11根據地籍測量徵地。 因此,呂氏泰女士使用的第11號地塊36號地塊黎氏明女士的住宅確定是在翠原區人民委員會發布第1號通知之後產生的。 11. 113. /TB-UBND 2017 年 4 月 17 日關於在新陽市甘河以北新城區實施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項目的土地徵用。 因此,沒有依據確立對不受收回土地脅迫的Le Thi Minh女士和Le Thi Minh女士使用第36號地塊和第11號地塊的權利。
關於強制徵用 Luu Thi Ty 女士家的土地,關於根據 1/1000 比例地籍測量的土地使用來源,由 Hai Phong Construction Design Consultancy Joint Stock Company 編制,財政部編制。 2017年4月11日自然資源和環境評估為補償項目實施的場地清理,Luu Thi Ty女士的家庭在第36號地塊,第11號地圖上使用了1,540.0平方米。根據1984年制定的清單299地塊的定居點地圖保存在Tan Duong公社,Luu Thi Ty夫人使用的地塊位置屬於474地塊,03號地塊地圖來自沿河的沖積地。 根據2016年12月30日Tan Duong鎮人民委員會第48/BC-UBND號報告,確定:第36號地塊總面積1,540.0平方米,地圖第11號(根據地籍測量) Luu Thi Ty 夫人的家庭使用來自沿河的沖積土地(屬於第 474 號地塊,根據地塊 299 的佈局圖第 03 號地塊),日期為 10/02/1992 丹陽市人民委員會鄉鎮簽訂合同,讓裴氏燕夫人租用一塊土地用於種植鹹水莎草,作為建材貿易的碼頭,面積為29,820.0平方米。 2001 年,Luu Thi Ty 女士的家人自願將其用於住房目的。 因此,不符合土地使用權認定條件,不按規定獲得土地補償。
關於補償、支持和安置計劃,Thuy Nguyen 區人民號地塊土地上的土地、樹木、作物、建築工程的總補償和支持計劃為 Luu Thi Ty 夫人的家庭批准了 733,398,422 越南盾。 補償、陪護及安置顧問 本項目擬在江北一期安置區劃撥1 塊有土地使用權徵收的住宅用地給盧氏泰夫人家,面積60 平方米。
關於強徵土地,盧氏泰女士的家人得到了補償、支持,並簽署了土地移交報告。 然而,在根據簽署的報告交出土地的最後期限後,這家人並沒有搬家,而是將土地交出並決定收回。
2022年7月1日,根據翠原區人民委員會主席2022年6月29日第11618/QD-UBND號決定成立土地複墾執行委員會,組織實施執法。 Luu Thi Ty 女士家庭的徵地決定。
在為Luu Thi Ty女士的家庭組織實施土地複墾申請的過程中,包括Le Thi Minh女士在內的那些沒有職責的人被要求搬出土地複墾區。 然而,Le Thi Minh 女士身體狀況不佳,無法獨自行走。 執法委員會要求在脅迫期間在場的家屬 Nguyen Thi Thu Huong 女士和她的丈夫 Le Van Hung 先生(Minh 女士的兒子)將 Le Thi Minh 女士帶到人民設立的避難所委員會。 Thuy Nguyen 社區已經安定下來。 但Minh女士的家人沒有遵守執行委員會的建議。 據此,執法委員會組織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和設備將Le Thi Minh女士帶到Thuy Nguyen區總醫院接受治療和監護。
黎氏明女士於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下午在翠原縣綜合醫院接受治療和監測,醫生告知她病情惡化。 區人民委員會責令將黎氏明女士轉至越鐵友誼醫院接受治療。 然而,2022年7月6日晚上7點左右,她雖然接受了醫生和護士的治療和治療,但還是沒能活下來,死在醫院裡。
根據主治醫生的說法,由於她有病史,因此確定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醫療原因。 目前,法醫機構依法開展醫學鑑定活動和程序。 當法醫機構的結果出來後,翠原區人民委員會將繼續及時通知新聞機構。
明女士去世後,區委、翠原區人民委員會及時走訪慰問家屬,責成各職能部門、單位協調做好支持家屬按當地風俗辦好明女士後事的準備。 .
事件發生後,有多名非 Minh 女士的親屬或後裔的受試者出現在 Minh 女士正在接受治療的醫院區域內,在社交媒體上播放帶有挑釁性內容、危害安全和為了吸引和煽動民眾抗議,為了阻礙當地的甘河以北新城區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項目的清場和實施。 因此,職能力量採取措施,保障院區安全秩序,穩定輿論,避免不良分子趁機煽動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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