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提議為僅使用 50 至 70 年的公寓而不是目前的長期發行粉皮書,這是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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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放棄?
建設部提交的《住房(修訂)條例草案》為改變公寓所有權的規定提供了兩種選擇。
第一個選項,公寓的擁有期限是根據作品的使用期限計算的。 根據建築物的類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期限為 50 至 70 年。
在第二種方案中,公寓的所有權期限符合《土地法》的規定,該期限與該土地的長期居住使用期限相對應。
建設部解釋說,根據現行規定,建築物的使用壽命是根據施工設計文件或實際使用年限確定的。 同時,根據民法,所有權在財產被毀壞時終止。
據HoREA主席Le Hoang Chau先生介紹,商業和服務式公寓類型已申請限時住宿,同時收取不同的土地使用費。 在有限的時間內申請公寓所有權將使企業難以銷售產品,這將增加庫存。
土地法第 126 條規定,在建設用於出售、出租或租購的公寓樓時,將土地分配給投資者的期限根據項目的工期和期限確定。購買有土地使用權的附房,擁有穩定、長期的土地使用權。 所以在土地使用權方面,是長期的,但是對於建築工程、房屋等土地資產,是有使用期限的。
“在1994年以前建成的老舊公寓樓改造過程中,恢復、搬遷和拆除工作非常困難。 這一事實表明,有必要製定適當的法規,為國家機構恢復、拆除和重建過期的舊公寓創造法律依據”,建設部在該項目中解釋說,並表示有必要研究補充關於公寓所有權期限的規定。
新加坡、英國、美國、香港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實施了公寓使用權規定。 在越南,2014 年的《住房法》規定了兩種房屋所有權形式,即長期公寓和入住期僅為 50 至 70 年的公寓。 大部分公寓都以居住為目的發放長期產權書,而50-70年租期的公寓通常用於商業用途,如辦公室出租,或自置居所,時間為住宅和中型公寓。
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 Nguyen Bich Tram 表示,公寓樓的使用期限簡單理解為法律默示承認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 在此期間之後,公寓的所有者仍然是民法第 214 條規定的以共同所有權形式組合在一起的住宅用地和公寓樓的使用權持有人。
至於建設部的新提議,當這棟建築不再具有使用價值時,也意味著產權已經用盡,國家有權收回包括土地在內的全部土地。
對市場影響很大
雖然只是徵求意見稿,但建設部的提案卻引起了房地產市場人士的困惑。 假設選擇了第一個選項,將會對市場造成很大的衝擊,因為置業是一個巨大的民生問題,影響著數以千萬計的人和未來的商業投資計劃。
越南安和房地產投資股份公司董事總經理陳慶光先生表示,越南人的心態仍然是擁有房子而不是使用它。
“如果這套公寓的需求持續了 50 年,買家情緒就會放緩。到那時,公寓變成了消費品,而不是儲蓄品,公寓買家會猶豫,因為使用房子是一個障礙,”Quang 說,補充說,如果這項政策得到執行,將影響公寓市場的價格下跌,因為客戶不再感興趣。
DRH Holdings Company 總經理 Ngo Duc Son 先生表示,建立公寓以及其他公寓的使用權,並根據建築物的使用壽命確定其使用期限是一個趨勢。 這也是對國家對接近使用壽命的建築工程的管理問題的合理回應。 但是,為了在實踐中理性地應用它,與所有權相關的問題在 50 年或長期來看,帶給投資者的價值是不同的。 如果規定公寓持有50年,稅收、特許權使用費和土地徵收政策應低於長期所有。
“當公寓樓的質量惡化時,國家管理機構應該是收回這個陳舊產品進行再投資和重建的單位。但是,為了確保投資者和人民的利益,因為他們已經花了一個大量資金投資和購買房屋,“孫先生說。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HoREA)在發給總理的文件中提議不增加關於公寓所有權期限的規定,因為它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人們的想法和願望。 HoREA 認為,對於在穩定的永久性住宅土地上的公寓樓的所有權和建築物的使用期限之間的理解,可能存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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