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部門披露消費者信息時管理責任的建議

今天下午(10月25日),繼續第四次會議的議程,國民議會聽取了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案(修正)的提案和檢查報告。

受總理授權提交消費者權益保護(修正)法案報告,工商部部長阮鴻典表示,起草消費者權益保護(修正)法案修正案是必要和及時的。活動,不僅是為了彌補實踐中的短板和不足,也是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完善人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的方針。

工商部部長道洪典向國會作報告。

具體而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草案》旨在將黨的指導方針和國家政策制度化,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克服實施近12年的障礙和不足。 2010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幫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國家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

工商業部長阮鴻典也強調了2010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中一些突出的空白和限制,例如商業組織和個人對消費者的責任。沒有聯繫,創造統一的監管效果。 要求、商品缺陷等級的分類和控制沒有得到適當的規範,給國家管理機構和商業組織和個人的執行過程帶來了困難。

消費者合同、示範合同和一般交易條款的規定並不十分嚴格、完整和清晰,尤其是在第二次工業革命時代背景下。 合同、一般銷售條件; 一些法規缺乏靈活性,沒有考慮到每類市場的商業特性和領域。

消費者與專業組織和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方式沒有得到適當和充分的規範,導致許多投訴失敗。 雖然通過談判和調解解決的糾紛數量很大,但這些方法的效率、價值和有效性並不高。

在數字化轉型方面,一些現行法規僅適用於“傳統”交易、商業消費,而沒有考慮到具有新元素的經濟模式。

由於新的消費群體或新的消費行為的出現,公司的部分消費者保護責任不再相關。 許多新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已經出現,但尚未得到規範。 消費者在推動可持續生產和消費趨勢中的作用和責任尚未得到明確體現。

工業和貿易部長表示,越南正在深入融入全球經濟。 在越南參與的許多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中,都有關於保護越南消費者利益的政策承諾。 因此,應根據國際承諾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利用自由貿易協定提供的機會。

補充消費者的買賣行為

國民議會科學、技術和環境委員會主席 Le Quang Huy 在《消費者保護法案(修訂)》驗證報告中建議,寫作機構明確界定該組織的案例。 商業組織或個人授權或聘請第三方收集、存儲、使用、修改、更新或銷毀消費者信息的,必須徵得消費者同意。

關於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時的通知(第10條),科學、技術和環境委員會批准增加關於專業組織和個人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的通知責任的規定。 但應慎重考慮“專業組織和個人在收集消費者公共信息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無需履行通知義務”的規定,避免不得不繼續規定和遵守與執法法規和準則。

業務部門披露消費者信息時的責任管理建議 - 照片 2。

黎光輝國民議會科學、技術和環境委員會主席。

關於消費者信息的使用,第 11 條第 4 款規定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出於分析目的與第三方共享消費者信息,為轉讓方的商業活動服務。 . 國家和國際的實際情況表明,儘管有書面承諾,但仍難以確保第三方尊重消費者信息的保護。 因此,建議補充第十條第一款關於與第三方共享信息的規定,作為必須告知消費者並為消費者所接受的內容。

關於消費者信息安全保障(第十二條),建議完善消費者信息存儲專業組織和個人或相關方的通報機制和形式。 被黑客入侵,存在丟失消費者信息的風險。 03第12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中出現“消費者信息洩露”時,建議補充商業組織和個人的處理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內容,補充消費者的買賣行為。

Ren Cheng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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