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Duong Minh Q、Son Nang D、Ly T、Duong Sa P、Dien Thach Quoc T、Thach C、Ho Truong G等7名被告人被美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受傷。” 」.《刑法》第 134 條第 3 款規定。
起訴書稱,因玩網路遊戲時發生衝突,Nguyen Van K.在美川縣Thanh Quelle公社Phu Bridge Giao發短訊與被告Ho Truong G.會面,以解決衝突。
離開時,被告G.邀請另外4名朋友與受害人會面,但由於受害人有8人,而且他們都攜帶了刀具,因此4名被告回到Ly T.家,再次會見了另外7名嫌疑人。 在這裡,被告同意拿兩把自製的刀當凶器,然後返回聚集受害者並對其進行砍殺。
兩人相遇時,受害者逃跑,對像上車追趕,但被告Ho Truong G.沒有及時上車,所以停下來等待。 受試者追趕受害者一段時間後,Duong Minh Q. 被騎摩托車追趕 Nguyen Thanh N. 載有 Nguyen Ngo Gia H 的汽車的 Son Nang D. 抓獲。
Son Nang D. 接近汽車時,Duong Minh Q. 用刀反覆攻擊,擊中兩名受害者的手臂和肩膀,造成 Nguyen Thanh N. 18% 受傷,Nguyen Ngo Gia H. 22% 受傷。
至於其他逃跑的對象,到達現場後,看到受害者被砍傷,便不再砍傷,而是一起回家藏起凶器逃跑,隨後向偵查機關投案自首。並承認整個罪行。
庭審中,公訴人實際履行起訴權和監督審判權,參與訊問,了解案件的整個發展過程,提供證明被告犯罪的資料。 同時,檢察官分析和評估犯罪的性質、嚴重性以及加重和減輕情節,向被告建議制裁並解決案件。
審判委員會經審議,採納檢方的全部觀點,判處被告Duong Minh Q.有期徒刑6年; Son Nang D. 5年6個月監禁; Duong Sa P. 4 年監禁; Thach C. 4 年監禁; Ly T. 3 年有期徒刑; Dien Thach Quoc T. 被判入獄 2 年 6 個月,Ho Truong G. 被判入獄 1 年 6 個月。
嚴刑峻法體現了法律的嚴密性,同時對社會起到了普遍的震懾和預防作用,有利於維護美川縣的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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