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集資金和利潤的故事

近來,不僅公寓管理方面的矛盾不斷,投資者之間的矛盾也不斷出現。 是不是房地產行業雖然有幾十個協調法,但缺乏同步性、重疊性和矛盾性?

近日,國民議會電視台收到有關河內東大區243A De La Thanh香港塔項目爭議的報導。

信中稱,2014年,當康龍公司要求資金投資建設香港塔項目時,達生公司與康龍公司簽訂了第01/2014號業務合作合同。 根據合同,Dat Xanh公司享有25%,Kang Long公司享有Kang Long在香港鐵塔項目中獲得的80%的全部權利義務的75%。 Dat Xanh 公司共轉讓了超過 328 億越南盾的出資。

不過,項目建成後,康龍否認了自己是項目“投資人”的角色。 如果您不是該項目的投資者,您不能同意與 Dat Xanh 分享項目完成後的收益,也無權出售公寓。

綠地能源投資股份公司董事總經理TO THANH SON先生: “2014年,康隆邀請綠地參股20%。 至此,該項目已建成並售出99%的產品”。

面對上述情況,Dat Xanh 公司向當局發出請求,要求和解。 范氏英宏律師表示,有必要明確康龍投資人的角色。

Pham Thi Anh Hong 律師(AMP Legal Company Limited): “在 2014 年 Dat Xanh 簽署實施該項目的 01 合同時,該合同受 2005 年住房法和第 71 號法令管轄,該法令明確規定,如果康龍不是投資者,他不能簽署已簽署的合同。 與客戶簽訂了買賣公寓的合同,但據記錄,康龍簽了很多買賣。”

據了解,近日,8月15日,公安部公安偵查機構受理此案,正在辦理中。

無論對錯,我們都必須等待當局的結果。 但據房地產專家介紹,現行的《房地產經營法》也有很多一般性、原則性的內容,在實施過程中還面臨很多新的困難,但尚未通過法律規範。 尤其是在籌款方面。

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人民志願委員會副主任盧平壤: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為投資者籌集資金創造了條件,但首先我們需要確保籌集資金不違反法律,不能用於濫用信託、適當財產或欺騙客戶島,這情況已經發生;其次,避免將資金用於其他目的”。

顯然,目前需要有更有效的法律機制來保障房地產活動的健康發展,尊重法律,避免重蹈上次的覆轍。

履行 :
仲孝
陳天
玉團

Ren Cheng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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