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法院判定兩名被告犯有走私罪 – 照片:DOAN CUONG
根據起訴書,為了 走私 手機從香港運到越南賺取利潤,越南聘請“鸛鳥”以500萬越盾成立具有進口功能的天滿公司。
然後,Viet 聘請 Cuong 幫助辦理公司的海關手續。 在出租期間,Viet 告訴 Cuong,進口商品是電子設備,包括手機。
越南帶來了 Cuong 法人檔案,公司印章,Cuong直接辦理海關手續。
通過關係,越在香港得知了一位名叫萱(身份不詳)的女子。 此人通常從香港的授權商店購買iPhone手機,然後轉售給越南的批發商。 Viet 直接聯繫了 Xuan,就購買和銷售 iPhone、付款方式、運輸和進口到越南達成一致。
雙方同意後,越方發來天滿公司的資料,讓軒在香港找公司開具發票,並聯絡航空公司讓承運單位開具提單。
越南要求在發票和提單上寫上貨物信息為UPS UPS,目的是為了逃避VAT(因為UPS UPS的價值低於iPhone手機,所以進口時的VAT也較低)。
在收到Xuan的提單照片和發貨發票後,Viet將其寄回Cuong,並責令使用該公司的合法身份完成進口報關手續。
Cuong通過峴港國際機場的邊境口開了一份進口報關單,上面顯示貨物是UPS,數量為40套。
這批貨物清關後,剛被帶出海關監管區,就被峴港警方抓獲。 經查驗,實際進口貨物為200部iPhone 6S Plus品牌手機。
2017 年 9 月 29 日,越南和 Cuong 通過峴港國際機場邊境口岸走私到越南的電話號碼的評估結果被查獲,價值超過 3, 10 億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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