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下午,峴港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陳廷越(1986年,河內市西湖縣安富區居民)和阮文強(1988年)一審。 河內市 Hai Ba Trung 區 Truong Dinh Ward 居民)因“走私”罪。
起訴書稱,為了將手機從香港走私到越南倒賣牟利,從2017年8月開始,Tran Dinh Viet聘請了名叫Hung(來歷不明)的人開設了一家具有進口功能的公司——貨物出口。 Viet還要求Hung選擇公司名稱、總公司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來註冊成立公司。 幾天后,洪再次見面,並給了越南一張商業登記證,名稱為:Tien Manh Trading and Service Company Limited(簡稱:Tien Manh Company),其法定代表人為Le Van Manh(1990年,居住在河內),並蓋有圓形印章帶有Tien Manh Company的商標名稱和印有“Director Le Van Manh”字樣的印章。
之後,陳廷越聘請Nguyen Van Cuong幫助越南為Tien Manh公司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同意付給Cuong 1500萬越南盾/月。 越南在聘請 Cuong 時說,進口商品是電子設備,包括手機。 當時,Cuong說,如果你進口手機,海關手續會更複雜,因為需要專門的許可證。 2017年9月19日,越南人將Cuong從河內帶到峴港,並給了Cuong的法律文件和Tien Manh公司印章,直接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關於香港的手機經銷商,陳廷越通過河內的多家手機經銷商,了解到一位名叫Xuan(現居香港)的專業經銷商為部分手機“代購”Iphone品牌手機。 越南的批發商。 Viet直接聯繫Xuan,就Iphone品牌手機的買賣、支付方式、運輸方式以及通過峴港國際機場登機口進口到越南等事宜達成一致。 雙方商定買賣手機的數量、型號(類型)和價格後,Xuan 給了 Viet 一個叫 Do Huu Quyet 的人的帳號,以便他可以知道 Viet 是否可以轉賬給那個人買手機。人的賬戶或軒讓人們直接去越南人家拿錢買手機。
然後Viet發了Tien Manh公司的資料給Xuan找香港的公司開具發票並聯繫航空公司讓船運單位開具提單。 但越南要求發票和提單上的貨物必須是UPS,目的是為了逃避VAT(因為UPS的價值低於Iphone,所以海運時的VAT)進口也較低)。
越方收到Xuan所運貨物的提單圖像和發票後,將其發回給Nguyen Van Cuong,並責令Cuong以Tien Manh公司的合法身份在進口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雖然在辦理手續前,Cuong被越方告知,實際進口的貨物是Iphone品牌手機,根據進口備案(UPS)上的貨物信息顯示不正確,但Cuong還是完成了開關手續。 帶有 UPS 等信息的聲明。 同時,Cuong偽造了Le Van Manh(經理)的簽名,Tien Manh公司在進口文件上的印章,介紹信(Cuong準備的)直接聯繫機場海關部門。峴港機場執行Tien Manh Company 的進口程序。
憑藉上述伎倆,2017年9月29日,應越南要求,阮文強以進口貨物為UPS逆變器山特Twinguard的信息為Tien Manh公司開了進口報關單。 40套,通過峴港國際機場邊境口岸。 然而,在這批貨物清關後,Cuong 剛把它帶出海關監管區,就被峴港市警方的職能部門逮捕,當時他正在檢查並確認貨物是 Tien 公司的實際貨物。 Iphone 6S Plus 品牌手機。 Tran Dinh Viet和Nguyen Van Cuong通過峴港國際機場關口走私進入越南的200部iPhone 6S Plus手機的估價結果為31.98億越南盾。
在法庭上,被告人如實供述,悔過自新。 在本案中,陳庭越作為從業者實施犯罪,阮文強作為助手實施犯罪。 峴港市人民法院經復核,以“走私”同罪分別判處陳廷越有期徒刑9年、阮文強有期徒刑7年。 法院還對被告人 Viet 追加罰款 1 億越南盾,對被告人 Cuong 追加罰款 1000 萬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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