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其嚴重的違規
結果,被告人張國強以“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因同一罪名,被告人Nguyen Viet Hung(原越南衛生部藥品管理局副局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Le Dinh Thanh(前胡志明市海關官員)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
同時,被告人范洪洲(越南藥品管理局原藥品註冊處處長)和阮氏秋瑞(原藥品註冊處副處長)均被逮捕,以“濫用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職務和權利。任職期間的任期”。
被告人聽到了判決。 |
以“以假冒偽劣產品作為藥品交易”罪,阮明雄(VN Pharma 前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判處 18 年有期徒刑。 綜上一案的刑期為17年,被告人洪某須服30年有期徒刑。
同樣的罪行,武孟強(H&C國際海運貿易有限公司前董事)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 再加上前一案的20年有期徒刑,這名被告人一般要服30年有期徒刑。
其餘 7 名被告是:Nguyen Tri Nhat、Ngo Quoc Anh、Pham Anh Kiet、Phan Cam Loan、Le Thi Vu Phuong、Pham Quynh Trang 和 Nguyen Thi Quyet(其中大部分是 VN Pharma Company 的前任官員和董事)。 ) 分別因「將冒牌產品買賣為藥物」罪名被判處 6 至 16 年監禁。 此外,該組6/7的被告人與前幾名被告人合併判處11年和30年有期徒刑。
庭審中,聽證會稱,被告走私到越南的假冒商品為藥品,包括抗生素、嚴重感染藥物等。 被告的行為對社會尤其危險,引起公眾不滿,損害衛生部門的聲譽。
在此案中,審判陪審團認定被告人阮明雄為主角。 被告是主謀和領導者,他命令他在 VN Pharma Company 和 H&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pany 的同夥偽造文件、文件和合同,以改變毒品的原產地,將進口的貨物走私到越南消費。
至於被告人Truong Quoc Cuong,審判委員會表示,被告人作為越南藥監局局長,沒有履行職責,缺乏醫療團隊的監督,專家對藥品註冊號進行評估和發放。 被告還同意批准該集團向VN Pharma Company提交的藥品註冊資料。 結果,6/7的假藥和原藥被允許在許多醫療機構和公司流通。
初審法院認定被告人Truong Quoc Cuong造成超過37億越南盾的損失。 在法庭上,被告人Cuong作出了誠懇的陳述,應考慮從輕情節。
關於民事責任,審判陪審團裁定 VN Pharma Company 非法賺取超過 310 億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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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原定於5月19日下午2點,法院將宣判,但由於需要澄清某些內容,審判學院回到了審訊部分,以澄清與被告人范某的違法行為更相關的某些內容。 Anh Kiet(西貢製藥一員有限責任公司前總經理),以確保客觀、準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
根據起訴書,在起草了 VN Pharma 和 Austin Hong Kong Company 之間的 Health 2000 Canada 品牌假藥買賣合同和背書後,Phan Cam Loan(VN Pharma 公司前進出口部副部長)和 Nguyen Thi Quyet(VN Pharma Company 進出口部前僱員)將這些合同和合同附件打印在空白 A4 紙上,上面印有 Austin Hong Kong Company 的“Austin Pharma”Specialties Co. 和範英傑提供的印有六香東名字的簽名印章。
被告人Truong Quoc Cuong 回應了法院的質詢。 |
在調查機構,法庭文件顯示,被告基特有上述陳述。 然而,在庭審中,Kiet 否認了所有這些說法,稱被告沒有持有該印章。 Kiet 說,被告被一名名叫 Pham Tuong Minh 的調查員引誘,並被命令遵循這些證詞。
然而,法官兼主審法官 Dao Ba Son 表示,在此案的所有文件中,都沒有顯示名為 Pham Tuong 的調查員的姓名或簽名。 正如被告 Kiet 作證的那樣,只有兩名名叫 Vu Thi Quynh Trang 和 Ho Thi Duyen 的調查人員參與了對 Kiet 的審訊。
在5月19日下午的複審中,被告人潘建隆也承認了起訴書所述的內容,即被告人在A4空白紙上印有合同和合同修改,並加蓋了郵票。 上面寫著“Austin Pharma Company Specialties”。 由范英傑提供的Austin Hong Kong Company 和印有Luk Heung Tung 名字的簽名印章。 被告 Loan 聲稱從 VN Pharma Company 進出口部拿走了 3 張帶有上述印章的紙。
另一方面,被告Kiet作證說,他沒有為Nguyen Minh Hung提供印章,也沒有為Nguyen Van Bau(VN Pharma員工)提供印章。 被告Kiet還聲稱他從未處理過這個印章。
但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對調查機構而言,80%的文件顯示被告承認合同中使用了奧斯汀香港公司印章。
法庭公佈文件後,被告人Kiet更改了證詞,稱被告人有印章,然後將其退回。
被告基特在法庭作證時說,在案件判決後,他被停職。 其後,審判陪審團於2016年3月22日宣布暫停被告人基特黨活動的決定,當時該案第一階段尚未開庭審理,期間被告人基特也因犯罪被起訴。 “將假冒產品作為藥品進行交易”。 法院宣布上述判決後,被告人Kiet承認自己錯了,並向審判陪審團道歉。
在案件的第一階段,被告人Kiet以“以假冒偽劣產品為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在上訴環節,被告人Kiet對其提出上訴,但在上訴庭審中,被告人撤回了無理的訴求,只要求減刑和緩刑。
檢方代表進一步詢問後證實,起訴書中對本案被告人的指控內容完全準確。 檢察代表考慮追加減刑情節(家屬和被告人自願賠償後果,被告人工作成果豐碩……),向審判學院提出考慮對一定數量的被告人減刑。檢方此前提出的。
大多數被告被減刑 6 個月至 2 年。 特別是被告人張國強被要求將刑期比前一年減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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