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銷售一些有害於人格教育、健康或安全、秩序和社會安全的兒童玩具。
根據第 88/2000/QD-BTM 號決定第 X 節,禁止銷售某些對人格培養、健康或安全、秩序和社會保障有害的兒童玩具。 具體來說:
1- 槍類玩具:
– 發射塑料子彈或其他彈藥的空氣槍或彈簧槍。
– 水槍、蒸汽槍; 發射輝光或易燃爆炸物的槍支。
2- 其他武器形狀的玩具:
– 如手榴彈、炸彈、地雷、爆炸物。
– 如劍、矛、梨、匕首、弓和弩(由各種材料製成,包括木頭、竹子、壓縮紙……)。
3、鞭炮種類:鞭炮、煙花、大砲、火藥彈或其他能引起火災、燒傷的物品。
4- 虛擬玩具的類型。
5-文化產品形式的玩具(出版物、磁帶、光盤)、帶有圖像、聲音、動作、描繪打斗場面、殘酷謀殺或情感行為的電子玩具侵犯人的尊嚴,破壞環境,對兒童的審美和教育有害。
6- 內容煽動暴力和賣淫的計算機軟件和視頻遊戲。
7-帶遙控的電動玩具可能會對其他設備造成乾擾或無法確保兒童的安全。
8- 使用國旗、越南地圖、領導人形象的玩具不符合規定,具有不良目的。
插圖圖片
2.對危險玩具、影響兒童健康發展的產品、違禁品貿易的處罰:
– 根據第130/2021/ND-CP號法令第2條、第30條規定,違反提供影響兒童健康發展內容的文化、信息和通信產品及服務的規定最高可處以 50,000,000 越南盾罰款的行政處罰。
– 根據第144/2021/ND-CP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違反禁止使用武器、爆炸物、易制毒物、戰鬥裝置、鞭炮、危險玩具使用管理規定的,可給予行政處分最高可處以8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以及其他額外制裁。
– 根據第 98/2020/ND-CP 號法令第 8 條的規定,從事違禁商品交易的人員還可根據違禁商品的價值處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對組織實施的違法行為,處以經第98/2020/ND-CP 號法令第3 條第b 點第1 款修訂的第98/2020/ND-CP 號法令第4 條第b 款第4 款規定的個人罰款金額兩倍的罰款17/2022/ND-CP。 違法者還將受到沒收物證和行政違法手段的附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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