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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阮寶玉(日強公司前財務長)出庭作證。 (照片:Pham Kien/TTXVN)

11月29日下午,經過一天的上訴,河內高級人民檢察院就河內發生的案件的解決發表了意見。 日強公司

特別是,檢方要求上訴法院讓Nhat Cuong公司(該公司沒有派出代表出庭)作為具有相關權利和義務的人參與本案。 Nhat Cuong公司必須繳納2,210億越南盾的走私非法利潤,並沒收國家資金。

13名犯下「走私」罪的被告無須共同繳納這筆款項。

此外,檢方建議維持對被告的指控和製裁決定。 至於被告阮寶忠(河內市東大區),河內高級人民檢察院上訴代表建議將其減刑為一年。

強迫13名被告共同交出Nhat Cuong公司的利潤是不恰當的

河內高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聽證會上陳述了自己的觀點,認為該公司總經理Nhat Cuong – Bui Quang Huy(在逃並被通緝)直接管理該公司的所有活動。

在經營過程中,Huy在中國廣州成立了Nhat Cuong公司,並讓他的員工從國外進口違禁品到越南。 Huy也直接聯絡運輸公司運送手機、平板電腦…無需消費發票。

據檢察官辦公室代表稱,Nhat Cuong公司的所有資金都投資於該公司。 被告只是老闆Nhat Cuong的員工、從業人員和助手,無權參與非法獲利。

本案中,還有一些被告並非Nhat Cuong的僱員,也無權參與走私非法利潤。

因此,以唯一所有人Bui Quang Huy為代表的Nhat Cuong公司犯有走私行為,對國家預算造成損失,賠償責任由Nhat Cuong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強制13名被告共同償還Nhat Cuong公司利潤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河內人民檢察院對此內容提出的抗議是有道理的,應予受理。」高級人民檢察院代表。 下劃線。

檢察院代表援引《民法典》分析,財產造成損壞的,業主必須負責修復損壞。 Huy是該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因此他要求上訴法院判Nhat Cuong公司賠償2,210億越南盾——這是透過走私沒收公共資金而獲得的金額。

此外,高級人民檢察院表示,Nhat Cuong因會計違規而須支付近300億越南盾的賠償金。 根據河內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財務長阮寶玉和總會計師阮氏碧恆必須賠償這筆款項。

Nhat Cuong公司設備檢查員,221公司Dong Anh, 2被告Nguyen Bao Trung(Nhat Cuong公司員工)出庭作證。 (照片:Pham Kien/TTXVN)

檢察官表示,兩名被告使用兩個內部軟體程式來掩蓋非法商業行為。 不過,兩人都是僱員,所有的錢都是Huy管理和經營的。 一審法院判定Hang和Ngoc共同支付賠償金的決定是「不合理的」。

關於刑事責任,高級人民檢察院駁回了被告所有旨在減輕刑罰的上訴; 僅部分接受上訴,請求為被告阮寶忠(自僱人士)減刑一年。

抗議要求賠償2210億越南盾損失

此前,河內市人民檢察院也對Nhat Cuong公司案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河內人民檢察院上訴稱,一審時,河內人民法院沒有傳喚Nhat Cuong公司代表作為有權人參加審判。 由此產生的利益和義務構成了缺點。

因此,關於適用法律措施,檢察院的上訴決定明確指出,調查過程以及庭審訊問結果確定,2210億越盾的全部金額是透過進口違禁品行為非法獲得的。Nhat Cuong 公司。 ,對Nhat Cuong公司的ERP軟體進行監控、核算和管理,被告Bui Quang Huy(Nhat Cuong公司總經理)是該公司的完全所有者(目前被告Bui Quang Huy正在逃亡)。

[Phúc thẩm vụ án Nhật Cường: Đại diện của công ty không đến phiên tòa]

8名被告人,從副總經理到公司員工Nhat Cuong,均是公司員工,擔任被告裴光輝的助理,無權參與這些非法利潤。

因此,河內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河內市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第144/2021/HS-ST號一審刑事判決書司法措施決定提起上訴。

具體而言,河內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以下裁決: 稱呼 案,修改河內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第144/2021 HS-ST號一審刑事判決,要求Nhat Cuong公司作為享有權利、利益和相關義務的人參與訴訟; 迫使Nhat Cuong公司退還走私非法利潤2,210億越南盾,以沒收國家基金。

同時,檢方請求法院不要起訴被告:Tran Ngoc Anh、Nguyen Bao Ngoc、Do Quoc Huy、Nong Van Lu、Tran Tat Khoa、Le Hoai Phuong、Ngo Tuan Suu、Ngo Duc Tung、Hoang Van 。 Phong、Nguyen Bao Trung、Pham Van Hiep、Bui Quoc Viet 和 Do Van Dung 必須共同償還 2,210 億越南盾的非法利潤。

根據河內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間,Bui Quang Huy直接命令Nhat Cuong公司員工進行食物準備。 目前,共有來自中國香港16家供應商的2,502筆訂單、255,311件手機產品和電子設備的非法交易和採購,支付總額超過29,270億越南盾。

然後,他們僱用非法線路將貨物從香港運往越南,交付給Nhat Cuong公司消費。 透過Nhat Cuong公司的零售店系統,銷售了254,364件產品,非法獲利2,210億越南盾。

同時,裴光輝也是命令員工遺漏Nhat Cuong公司資產會計記錄和實際營運資本的主謀,造成國家近300億越南盾的損失。 同時,目的是掩蓋非法經營活動,逃避當局的檢查和偵查。

一審法院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外,還責令被告連帶償還犯罪所得的違法所得。 走私 2210億越南盾補充國家基金。

其中,被告Tran Ngoc Anh(Nhat Cuong公司副總經理)695億越南盾; Nguyen Bao Ngoc(財務總監)400億越南盾; Do Quoc Huy(銷售經理)300億越南盾; Hoang Van Phong(蘋果產品經理)100億越南盾; Nong Van Lu(僱員)100億越南盾; Tran Tat Khoa(中國廣州Nhat Cuong公司董事)150億越南盾; Le Hoai Phuong(僱員)50億越南盾; Bui Quoc Viet(僱員)20億越南盾…

此外,一審判決也保留對被告裴光輝及其同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本案被告上述款項的權利。

宣統(越通社/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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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8JBet/越南+

Ren Cheng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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