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降低越南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
越南駐美國大使館前經濟參贊Nguyen Thi Minh Hien女士分享了她對全球最低稅適用的看法。
經合組織、二十國集團和七國集團成員國經過多年談判努力,就企業最低稅制改革達成全球共識。
BEPS(BEPS包容性框架,IF)的137/141個成員國和地區已就總體最低企業稅率達成了框架協議,其中包括越南。
因此,如果最高母公司或母公司直接/間接位於適用 GloBE 規則的國家,則在越南開展投資活動的跨國公司須遵守全球最低所得稅規則(支柱 2)。
這使得越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好處無形,同時,越南對跨國公司在越南的商業活動產生的收入徵稅的權利轉移到了投資國。
吸引外資的吸引力下降?
參與 BEPS 全球合作框架(BEPS 包容性框架,IF)越南必須實施內部法律程序,包括全面評估參與本協議的收益和成本。 .
在收益方面,它可以增加越南公司的收入和競爭力。 但該規則的實施也可能降低越南吸引外國投資(FDI)的吸引力。
支柱 2 對保持越南投資環境在上述領域的競爭力提出了挑戰,包括在全球範圍內開展大規模業務的投資者。
雖然這些投資者的數量僅佔越南外國直接投資公司數量的一小部分,但他們的存在具有吸引力並引領供應鏈,部分塑造了外國直接投資公司選擇在越南投資的資本結構和行業。
越南試圖吸引大企業投資 |
另一方面,這一挑戰也創造了機遇,迫使政府重新認識和重新評估招商引資政策,並提出更有效和創新的招商措施,不僅對投資者而且對相關投資都比一般投資者,繼續保持和提高越南投資環境的吸引力。
根據現行規定,在越南投資的企業可享受為期15-30年的10-15%(正常稅率為20%)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並享受優惠政策。 和企業稅減免,期限分別為 4 至 9 年。
一些在越南投資的大型跨國公司享有許多優惠政策,包括企業稅收優惠。
雖然越南提供企業稅收優惠以吸引外國投資,但這些公司總部所在的經合組織成員國可以在越南修改其國家立法作為改革全球最低所得稅的承諾協議的一部分時在越南征收利潤稅。 .
因此,隨著目前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未來的國際稅收改革,越南將失去對越南產生的利潤徵稅的權利。 這些公司將不得不向投資夥伴國納稅,因此考慮將利潤留在越南進行再投資。
在越南,稅收優惠仍然是吸引外國投資的主要政策工具,因此當第二支柱限制各國利用稅收優惠競爭投資資本的能力時,相關跨國公司將考慮稅收以外的因素,如基礎設施、市場、政治環境、政治穩定、勞工和非稅收支持措施來決定投資地點。
在非財政支持措施方面,越南仍落後於中國、印度等地區國家,這些國家的支持政策在標準和數量上趨於具體和明確。 根據投資規模或投資成本,使投資者能夠更好地預測這些措施對其投資業績的影響。
從投資支持措施作為替代稅收優惠的投資吸引工具的角度來看,在第二支柱的影響下,越南的投資環境與其他國家相比將缺乏競爭力。
從這些成本和收益來看,必須徹底評估簽署多邊協議的考慮。 目前外國直接投資佔年度社會投資總額的 23-25%,外國公司貢獻了超過 70% 的出口價值(越南經濟增長的驅動力)。
儘管外商投資經濟部門創造的效率和國內附加值存在諸多爭議,但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在越南經濟發展戰略中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不可否認。
考慮、協商,也許會延遲請求的時間
關於執行期限,作為發展中國家,越南可以協商推遲協議的執行。
許多雙邊和多邊協定都包含這一規定,越南也已就全面履行協定承諾的時間表達成一致,保留期長達10年,如雙邊貿易協定越南-美國。
同時,可以協商保留或排除。 因此,有可能將在全球最低企業稅多邊協議生效之前提供的激勵措施排除在協議範圍之外。 這也符合越南招商引資政策一貫的原則,即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與此同時,審查和調整稅法和政策,對在越南沒有業務但在越南產生商業活動和收入的外國組織徵稅。 這是對跨國科技公司徵稅的必要條件。
同時,審查和重新談判雙重徵稅協議,以更新和補充 4.0 技術革命和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常設機構概念。
此外,在法律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可以參考適用某些稅收措施以保證政府在投資法中的承諾(第二章第十三條)。
為應對第二支柱企業稅率發生變化,對現有投資者產生負面影響,政府應及時、順暢、及時、透明地考慮保障投資者利益的措施。
更具體地說,可以參考一些措施,例如適用 15% 的額外最低國家稅率(國內最低補足稅 – DMT),以保護越南稅的稅基。 香港、新加坡和泰國已經討論、審查並宣布適用此問題。 越南可以參考。
具體來說,取消激勵措施,對受影響的公司適用 15% 的 DMT; 或讓受影響的公司選擇是否繼續適用現有的激勵措施(即在母公司所在國家繳納額外稅款)或不適用激勵措施並在越南適用 15% 的 MTD。
此外,在技術問題上,還應考慮對有關公司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適用15%的DMT; 或對有關公司調整後的第二支柱業績應用 15% 的 DMT。
申請政府直接支持
允許企業對某些政府鼓勵的投資項目(如研發費用、機器設備等資產的採購費用、人員費用)計提可抵扣費用的激勵措施 高科技的力量……已得到相當的應用在許多國家很受歡迎,因為這些措施是直接的,並且限制了公司的有效部署,符合政府希望鼓勵的目標。
但是,由於這些措施在不修改會計結果的情況下具有減輕公司稅負的效果,因此不會在第二支柱的作用下產生減輕公司總稅負的效果。
通過應用 DMT 15% 並同時增加研發支出,公司的總稅負低於基本計劃(147.5 對 150),但仍高於公司繼續受益於激勵措施並在家納稅的計劃母公司所在的國家。
在第二支柱的影響下,不改變會計結果而僅減少來源國應納稅額的技術方案將產生降低有效稅率的效果,在母公司所在國產生額外的應納稅額,無法取得確保投資者利益不受損害的結果。
除了稅收優惠外,許多國家還有符合特定條件的直接商業支持計劃。 與通常在審計後進行的稅收優惠相比,援助支付的應用在支付前需要評估的索賠方面可能更加複雜。
然而,支持項目往往更加多樣化、靈活和有針對性,旨在隨時與國家、部門或地方的經濟發展戰略相匹配。 在第二支柱的影響下,支持可以有效解決稅收優惠/減稅方案無法處理的稅率問題。
在應用 DMT 時,可以對投資者採取貨幣支持措施以使用額外的稅收收入。 可以看出,當使用額外的稅收收入來支持有錢的企業時,有效的企業稅率不會像上述情況那樣下降。 因此,在母公司所在國家不存在額外的納稅義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對投資者利益和國家預算的影響,實現了雙方利益的協調。
政府可以參考上述方案,以免違反投資激勵承諾,不承擔投資法項下的投資擔保義務。
但是,從長遠來看,為了吸引FDI,政府仍需決定選擇優惠和支持性的政策措施,以保持越南投資環境的競爭力,平衡政府和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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