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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當日強公司發生的「違禁品」及「違反會計準則導致嚴重後果」案上訴聽證會訊問時,多名被告是該公司前員工。 只是一名受薪員工,聽從公司的指示,不領取社會福利,同時還要共同承擔數十億盾的責任。
河內市人民檢察院在一審判決時也就此提出抗訴。
月薪1000萬卻被迫支付數十億盾賠償
在審訊前,被告Le Hoai Phuong(中國廣州Nhat Cuong公司員工)承認,在與調查機構合作後,被告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幫助了Bui Quang。 Huy(Nhat Cuong 公司總經理)正在走私產品。 智慧型手機 和電子設備。
不過,Le Hoai Phuong希望上訴法庭考慮被告只是一名僱員,並請求減刑。
[Phúc thẩm vụ án Nhật Cường: Đại diện của công ty không đến phiên tòa]
「被告沒有獲得任何利潤分成,僅獲得1000萬越南盾/月的工資,在2015年至2018年的工作期間沒有其他收入。因此,賠償金額為50億越南盾。」法院表示。 「一審。申報的金額對於被告的經濟能力來說太大了,」被告Le Hoai Phuong說。
被告Ngo Duc Tung(Nhat Cuong公司卡車司機)表示,被告收貨3次,收款1次,從Noi機場Bai出貨並將貨物運送至公司。
但被告只是一名僱員,法律知識有限,因此他只完成了分配給他的工作。
被告認為這是主觀的,因為貨物附有所有海關文件,而且公司規則規定他們根本不允許打開或檢查貨物。
「被告每批貨物收到的金額為 150 至 200,000 越南盾。被告沒有從初審法院命令被告賠償的 100 億越南盾中受益。除了每月工資外,被告還必須支付 100 億越南盾的學費。兩名年幼的孩子”,被告吳德同說,並要求法院減輕刑罰,並宣布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與上述觀點相同的,被告Nong Van Lu(Nhat Cuong公司的司機)表示,一審判決迫使他追回100億越南盾走私資金,而受益人是Bui老闆,對此他表示「震驚」。 嘿。
被告盧某稱,自己只是一名司機,打工仔,專門運送貨物,並沒有從公司的走私收入中得到「一分錢」的好處。
貨物送到倉庫後,並沒有要求盧某提交發票。 只有當領導者交付和接收貨物時,盧才這樣做,並且無權持有任何隨附的發票或文件。
其他接受提問的被告人均要求減刑,並希望免除支付返還費用。
抗議要求賠償2210億越南盾損失
此前,河內市人民檢察院也對Nhat Cuong公司案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河內人民檢察院上訴稱,一審時,河內人民法院沒有傳喚Nhat Cuong公司代表作為有權人參加審判。 由此產生的利益和義務構成了缺點。
關於適用法律措施,檢察院的上訴決定明確指出,調查過程以及審判審訊結果確定,2210億越南盾的全部金額均來自非法販運。 違禁品被進口到 Nhat Cuong 公司。 由於被告裴光輝(總經理)是該公司的全部所有者(目前被告裴光輝正在潛逃),因此對該公司的ERP軟體進行監控、核算和管理。
8名被告人,從副總經理到公司員工Nhat Cuong,均是公司員工,擔任被告裴光輝的助理,無權參與這些非法利潤。
因此,河內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河內市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第144/2021/HS-ST號一審刑事判決書司法措施決定提起上訴。
具體而言,河內人民檢察院提請河內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裁決,並修改河內市人民法院第144/2021/HS-ST號一審刑事判決書,其含義為:導致Nhat Cuong公司參與作為具有相關權利和義務的人參與訴訟; 領帶 日強公司 必須償還透過該行為非法賺取的2210億越南盾 走私 沒收國家資金。
同時,檢方請求法庭不要起訴被告:Tran Ngoc Anh、Nguyen Bao Ngoc、Do Quoc Huy、Nong Van Lu、Tran Tat Khoa、Le Hoai Phuong、Ngo Tuan Suu、Ngo Duc Tung、Hoang Van 。 Phong、Nguyen Bao Trung、Pham Van Hiep、Bui Quoc Viet 和 Do Van Dung 必須共同償還 2,210 億越南盾的非法利潤。
根據先前公佈的一審判決 河內人民法院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裴光輝直接指使Nhat Cuong公司員工進行非法交易,購買了共計2,502筆訂單,255,311件電話、行動和電子設備產品,支付總金額超過29,270億越南盾。 中國香港有16家供應商。
此後,Huy僱用線將貨物從香港非法運輸至越南,供Nhat Cuong公司消費。
透過Nhat Cuong公司的零售店系統,銷售了254,364件產品,非法獲利2,210億越南盾。
同時,裴光輝也是主謀,命令員工隱瞞Nhat Cuong公司的資產會計記錄和實際營運資本,給國家造成近300億越南盾的損失,同時,為了目的是掩蓋非法經營活動,逃避當局的檢查和偵查。
審判法院除判處被告監禁外,還命令被告共同將走私犯罪所得非法所得2210億越南盾上繳國家基金。
被告Tran Ngoc Anh(Nhat Cuong公司副總經理)須支付695億越南盾; Nguyen Bao Ngoc(財務總監)400億越南盾; Do Quoc Huy(銷售經理)300億越南盾; Hoang Van Phong(蘋果產品經理)100億越南盾; Nong Van Lu(僱員)100億越南盾; Tran Tat Khoa(中國廣州Nhat Cuong公司董事)150億越南盾; Le Hoai Phuong(僱員)50億越南盾; Bui Quoc Viet(僱員)20億越南盾…
此外,一審判決也保留對被告裴光輝及其同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本案被告上述款項的權利。
宣統(越通社/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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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8JBet/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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