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慮將工業園區轉變為市區之前至少 15 年

工業園區轉變為城市發展服務區的條件

政府剛剛頒布了第 35 號法令,規範工業園區和經濟區的管理。 其中,將工業園區轉變為發展性城市服務區的條件包括:

符合省級規劃、省級城鎮規劃、集中管理城市; 產業園位於特類城市中心、一類直屬中心城市和省直一類城市中心; 從工業園區設立之日起至考慮轉制之日的經營期限至少為15年或工業園區經營期限的1/2;

實施投資項目的投資人對工業園區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活動以及擬轉產區域內三分之二以上的工業園區企業達成共識,但以下情況除外:根據投資法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根據土地法和民法,投資項目不符合土地轉租延期的條件; 投資項目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強制搬遷的;

擬轉變為城市服務區的工業園區,必須位於特級城區、中央直屬一線城市和省直一級城市中心。

具有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 工業園區向城市服務區發展的轉變是在工業園區的部分或全部面積上進行的。

特別是在總理決定將工業園區的全部或部分區域轉為城市服務區的開發後,工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者,投資者將其作為開發項目的現有投資建設和基礎設施工業區企業應當按照公共投資法、投資法和有關法律的其他規定,按照項目調整的順序和程序辦理。 具體而言,實施城市服務項目的投資者的選擇是根據投資法、拍賣法、土地法、住房法、房地產法的規定進行的。和其他相關法律。

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及活動情況

同樣根據第 35 號法令,在工業區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中實施投資項目的投資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房地產業務法的房地產業務條件。 國家根據土地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實施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的投資項目而劃撥土地、租賃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條件。

如果實施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投資項目的投資者是外國投資者依照投資法和投資法的規定設立的經濟組織。 ,設立的經濟組織必須能夠滿足國家劃撥、出租土地的條件,或者有權依照土地法和森林立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修改土地劃撥。

    至少 15 年之後,工業園區才被視為轉變為市區 - 服務區 - 照片 2。

投資人實施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經營的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土地劃撥、土地出租或者土地用途變更等條件。

在選擇申請投資者選擇招標的情況下,選擇投資者實施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活動投資項目的評價標準包括:投資者在規定條件基礎上建設的能力;

評估投資者經驗的標準是根據區域的大小、實現的進展情況、投資項目的實現情況、建設和開發、工業園區或項目的基礎設施活動投資者實施或出資實施該項目的其他房地產項目; 所有者、成員、創始股東是已經實施或提供股權以實施項目的投資者組織;

技術評價標準依據工業園區建設規劃核准決定、工業園區建設和基礎設施投資項目投資政策核准決定、主管部門專業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法律。 ;

財務和商業評估標準是根據主管機關對投資政策的批准決定以及有關選擇投資者實施土地投資的法律其他規定制定的。

該法令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

Chang 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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