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它也是越南藝術史上第二昂貴的作品,僅次於畫家 Mai Trung Thu 的畫作《Phuong 小姐的肖像》(310 萬美元)。 此前,1年前,藝術家黎譜的畫作《花園中的形狀》也以229萬美元的價格在蘇富比成功拍賣。
以上所有信息都值得考慮,對於越南繪畫,尤其是畫家 Le Pho 的家人來說,都是個好消息。 但在這種喜悅之外還有什麼? 當他的作品遺產受到收藏家的高度重視和追捧時,也許只是多了幾分自豪。 在經濟方面,以兒子阿蘭·勒金為代表的畫家黎譜的家人當然沒有收到一分錢。 扣除法律費用後,全部款項將交給一位外國收藏家,蘇富比要求匿名。
上述經濟優勢的歷史不僅是已故畫家黎譜家族的劣勢,而且是越南畫壇乃至其他一些國家的普遍歷史。 舊習俗是,當一位藝術家出售或贈與他的作品時,這位藝術家或他的繼承人就不再永遠擁有這個頭銜。 如果一位藝術家的畫作的收藏家購買或出售該作品,收藏家自動擁有所有獲得的經濟利益。
藝術作品一直是作品的一種形式——一種資產,作者比其他許多藝術形式遭受的損失更大。 例如,與音樂進行比較。 在音樂家將歌曲出售給歌手用於錄音後,該音樂家仍會從其知識產權中獲得特定的經濟利益。 這些收入被稱為“版稅”,目前,越南音樂版權保護中心仍在非常有效地執行為音樂家收取許可費的任務。
在藝術界,這種所謂的“版權”是真實存在的。 這被稱為“droit de suite”(藝術家轉售權或法語 Droit de Suite),根據適用的每個國家/地區的法律,每位藝術家(或其繼承人)醫生收到的“權利費”將從10-15%。 該銷售權基於具有非常一致的定義和規定的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基礎。 然而,當今越南塗料市場參與者對問題的理解和處理方式仍不盡如人意,因此越南沒有關於享有銷售權的具體法律,給塗料市場帶來很多不便。從昨天到今天的繪畫世界。
基本上,藝術品與其他藝術形式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可以分為兩類商品。 首先是知識產權,就是說這幅畫,這尊雕像,即使被任何收藏家單純地買走,其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的知識產權也不是永久的,從此被剝奪。作者之手。 第二個涉及有形資產。 收藏畫作是出於對繪畫的熱愛,但也是一種炒作長久財富的方式。 當收藏家購買一件藝術品時,這意味著他們擁有該實物財產的 100%。 然而,當收藏家轉售時,這種實物資產可能構成買家願意支付的價格,因為它仍然與其創造者的知識產權相關聯。 總之,如果《家有庭園》不是黎譜的作品,而只是無名畫家的畫作,是不可能拍出天價的。
目前,越南畫家只能在作品出售後,如果有使用該畫作的單位通過其他形式進行複制,才能行使自己的知識產權。 而所謂可剝削只是指他們“有剝削的權利”,但說到剝削的能力,還很不明確,因為畫界還缺乏像美聯社這樣的專業的友愛組織。版權保護。 越南音樂專門代作者要錢。
對越南藝術家不利的最大缺陷是缺乏法律。 越南還沒有實施,或者說,沒有像“Droit de Suite”這樣的具體法律。 該法已在全球70多個國家實施,甚至在越南加入的《伯爾尼公約》中,也有非常具體的條款確認其合法性。 在東南亞,菲律賓是已經有了這項法律的國家,而隨著越南塗料市場的再次升溫,像“Droit de Suite”這樣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個欠缺來自於藝術家的放縱。 正如畫家Le Kinh Tai曾說過的,越南藝術家對繪畫的欣賞總是感性的。 甚至在出售和捐贈畫作時,藝術家也表現得很隨意。 還有很多人在將自己的工作交給別人後,沒有隨附原始證書以及後續每次轉讓的約束力。 正是因為這個缺陷,許多越南畫作標價高昂,而藝術家或他的家人卻只得到一笑置之。
根據最新的全球藝術市場報告,儘管後COVID-19大流行、戰爭和金融危機導致經濟嚴重下滑,但全球藝術市場的總成交額仍增長了3%,達到678億美元。 . 當然,在眾多社會事件的風險之中,仍有很多人認為藝術品是最安全的投資資產,因為它的增值能力以前是不可預測的。 隨著這樣一個市場開始變得更有活力,伴隨著越南當代藝術世界再次受到全球關注,蘇富比也開始有具體的活動。在越南,通過他們在這裡的建設,我認為有必要發展和實施保護藝術界知識產權的法律。 這也是一項文化發展行動。 簡單地說,當它給藝術家帶來實際利益時,它更能激發創造力。 最重要的是,它創造了一種嚴格尊重知識產權的文化,這種權利在越南與外國夥伴進行貿易時總是受到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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