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檢察院代表進一步詢問後證實,檢察院對販毒案被告人的起訴書指控內容完全準確。
5月19日下午,在對原衛生部副部長張國強及13名假藥販毒案被告人一審宣判前,陪審團審判突然回到了審訊環節。澄清與被告人范英傑(西貢藥業一員有限責任公司前總經理)違法行為有關的一些附加內容,確保客觀、準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起訴書,在為 VN Pharma 和 Austin Hong Kong 之間的 Health 2000 Canada 品牌假藥的買賣起草合同和背書後,Phan Cam Loan(VN Pharma Company 進口部前副主管 – 出口)和 Nguyen Thi Quyet (VN Pharma Company 進出口部前僱員) 將這些合同和合同附件打印在 A4 空白紙上,並蓋上印有 Austin Hong Kong Company 的“Austin Pharma “Specialties Co.” 內容的郵票圖像和簽名印章由范英傑提供,印有六香東的名字。
在調查機構,法庭文件顯示,被告基特有上述陳述。 然而,在庭審中,Kiet 否認了所有這些說法,稱被告沒有持有該印章。 Kiet 作證說,被告被一名名叫 Pham Tuong Minh 的調查員所吸引,並被命令遵循這些證詞。
然而,法官兼主審法官 Dao Ba Son 表示,在此案的所有文件中,都沒有顯示一名名叫 Pham Tuong 的調查員的姓名或簽名。 正如被告 Kiet 作證的那樣,只有兩名名叫 Vu Thi Quynh Trang 和 Ho Thi Duyen 的調查人員參與了對 Kiet 的審訊。
在5月19日下午的進一步審訊中,被告人潘錦龍也承認了起訴書所述的內容,即被告人在已經蓋章的空白A4紙上打印了合同和合同修改書。 Austin Hong Kong Company的Pharma Specialties Co.”和Pham Anh Kiet提供的印有Luk Heung Tung姓名的簽名印章。被告Loan聲稱從VN Pharma Company進出口部拿走了3張蓋有上述印章的紙.
另一方面,被告Kiet表示,他沒有為Nguyen Minh Hung(VN Pharma前董事長、兼總經理)提供印章,也沒有為Nguyen Van Bau(VN Pharma員工)提供印章。 )。 )。 被告Kiet還聲稱他從未處理過這個印章。
在此證詞之前,審判學院於2020年7月11日下午1時15分在公安部B34看守所發布了審訊筆錄,筆錄號04800,被告人基特已經供述:大約一個月在2013年6月,Kiet將Austin Hong Kong Company的印章和Luk Heung Tung的名字交給VN Pharma Company。
這兩個印章由 Kiet 授予 Kiet 的 Bao(VNPharma 員工)。 印章的交付沒有記錄,也沒有人目睹。 收到這兩個印章後,Kiet 將它們放入塑料袋中。
法院公佈此記錄後,被告人基特更改證詞,聲稱被告人有印章,然後將其退回。
在 2020 年 8 月 5 日公安部 B34 看守所的審訊筆錄中,在朱德浩律師(被告人 Kiet 的律師)的參與下,明確指出:被告人 Kiet 作證,描述了奧斯汀香港印章的標誌如下:閉合時呈橢圓形,藍色墨水寫有“Austin Pharma Specialties Co.”字樣,外面是一個白色的長方形盒子。
被告基特在法庭作證時說,在案件判決後,他被停職。
其後,審判陪審團於2016年3月22日宣布暫停被告人基特黨活動的決定,當時該案第一階段尚未開庭審理,期間被告人基特也因犯罪被起訴。 “將假冒產品作為藥品進行交易”。 法院宣布上述判決後,被告人Kiet承認自己錯了,並向審判陪審團道歉。
第一階段案件中,被告人Kiet以“以假冒藥品為原料買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在上訴環節,被告人Kiet對其提出上訴,但在上訴庭審中,被告人撤回了無理的訴求,只要求減刑和緩刑。
胡志明市高等法院 2020 年 5 月 20 日第 247 號判決確定:被告 Kiet 在本案中的角色(VN Pharma Company 前董事會成員)。 ),被告人是在空白A4紙上蓋章通過被告人Loan轉讓給Nguyen Minh Hung的人,然後是被告人Kiet,也是轉讓Austin Hong Kong公司印章和香港公司印章的人。 Luk Heung Tung 先生的名字給被告 Nguyen Minh Hung,以便 Hung 可以使用 Kiet 提供的蓋章 A4 紙和印章用於合同,使貨物的進口和銷售合法化。
檢方代表進一步詢問後證實,起訴書中對本案被告人的指控內容完全準確。
檢察代表考慮追加減刑情節(家屬和被告人自願賠償後果,被告人工作成果豐碩……),向審判學院提出考慮對一定數量的被告人減刑。檢方此前提出的。
具體來說,檢察院代表建議原審法院對被告人阮明雄判處18年至19年有期徒刑(在此之前,檢察院代表建議對被告人阮明雄判處有期徒刑) 20 年有期徒刑)與前一刑期的 17 年有期徒刑相結合,要求被告人服兩個 30 年有期徒刑的合併刑期。
建議被告 Phan Cam Loan 入獄 10 至 11 年(比之前的提議減少 1 年)。 被告人 Le Thi Vu Phuong(VN Pharma 前總會計師)被判處 9 至 10 年有期徒刑(與之前的提議相比減少了 1 年)。
Pham Quynh Trang(H&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ing Co., Ltd. 前僱員)被建議判處 8-9 年監禁(比之前的建議減少 1 年)。 被告 Nguyen Thi Quyet(VN Pharma 進出口部員工)被判處 7 至 8 年監禁(與之前的提議相比減少了 1 年)。
被告Pham Hong Chau(原衛生部藥品管理局藥品註冊處處長)被判處5-6年徒刑(與前任檢察官相比,刑期減少了2年),Nguyen Thi Thu Thuy(原衛生部藥監局藥品價格管理司副司長)建議由3年6個月有期徒刑改為4年6個月有期徒刑(比上一次建議減刑6個月)。 被告人Truong Quoc Cuong被提議判處4-5年有期徒刑(與之前的提議相比減少了3年)。
檢察院代表對多名被告人的刑罰作出調整後。 被告人和辯護人感謝檢察院及時認定和調整,要求學院繼續考慮減刑,為起訴創造有利條件。 被告很快就能重返社會,有機會改正自己的錯誤,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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