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信貸協議有關的爭議解決問題

在獲得國民議會批准根據政府第42號決議延長結清壞賬期限後,在法庭上消除信貸協議法律糾紛過程中的障礙的故事尤其受到銀行業的歡迎。

銀行業協會秘書長阮國雄先生表示,自第1號決議發布實施指導以來,建立了同步高效的處理機制,能夠快速、徹底地與信貸機構結清壞賬。 然而,在現實中,在法庭上解決商業、信貸和銀行糾紛的過程仍然存在問題和不足。

經研究檢驗,除了法律規定的局限性和不充分、部分銀行人員在貸款評估過程中的失誤等原因外,從程序性爭議解決的角度來看,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各級主管部門從受理階段到法院和解的過程仍然有很大的不同,也沒有達成共識。

銀行家協會銀行法律俱樂部主席 Nguyen Thanh Long 先生說,在解決與銀行的民事糾紛的一系列問題中,有 3 組問題: 問題包括: 問題組統一意識和適用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 行政程序方面的一系列缺陷; 刑事案件民事責任認定中的一組問題。

處理壞賬面臨許多問題,即使在法庭上也是如此。 繪畫。

從法院的角度來看,Nguyen Huu Chinh 先生 –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 河內表示,解決信用糾紛是該市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之一。 河內。 因此,迫切需要了解信用檔案清算中的困難和障礙,提出積極和激進的解決方案,特別是在信用檔案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 避免延誤,影響銀行、人民和國家的資產。

據河內市人民法院經濟法庭庭長阮玉成先生介紹,通過人民法院的信貸協議糾紛解決程序,許多房屋借款人從簽訂合同的那一刻起就違反了許多糾紛,通過該程序可以可見,大部分糾紛是由於信貸員和銀行的信用審核和授信過程不善,貸款評估和監管不嚴,導致借款人不向銀行還款。 “這是決定銀行壞賬上升和下降的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Thanh 說。

此外,Thanh先生還提到了涉及本息的信貸協議糾紛。 據他介紹,在實踐中,在處理信用協議糾紛時,信用關係的當事人很少會就發起人發生爭執,因為銀行的放款往往很緊張,而且簽字或轉讓是透明的。 但是,銀行在收取本息時,一定要在銀行文件中寫明,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時,借款人往往認為銀行收款不正確,應預付利息不符合雙方簽訂的信用合同協議。

河內市人民法院代表還指出,信貸協議中收取的利率可以由雙方約定為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又稱浮動利率)。 . 如果雙方同意採用固定利率,在貸款期限內利率不會發生變化,無論市場利率上升還是下降,利率都不會調整。 如果雙方在信貸協議中約定採用浮動利率,則利率將根據市場利率進行上調或下調,則銀行必須提出上調或下調利率的決定作為調整利率的依據。法院對利率是對還是錯的判斷。

“目前有一些銀行認為,當借款人已轉為未償債務時,銀行有權不調整利息,銀行的這種觀點不符合信貸協議中的約定,導致河內人民法院的判決說,只有本金債務將被接受,而在另一種情況下,當銀行有足夠的文件調整利率作為計算利息的依據時,將在另一種情況下分離利息,“M. Thanh補充道。

Chang 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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