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狼」綁架商人父子案

香港60多年前,富商Hoang Tich Ban父子相繼被綁架,而警方對這個犯罪集團毫不知情。

1959年6月18日晚上,商人Hoang Tich Ban的兒子Hoang Ung Cau開車去和朋友一起吃晚餐。 告別離開後,再也沒有人看到這座橋。

家人以為Cau正在和朋友過夜,所以沒有註意。 隔天早上,由於無法聯絡Cau,家人向朋友詢問情況後迅速報了警。 不過,警方初步調查並未透露Cau的下落。

6月21日,潘基文收到了一個包裹,裡面有兒子的車鑰匙、筆記本和其他個人物品,還有一隻流血的耳朵和一封勒索信。

綁匪在信中稱,這隻耳朵是Cau的,這是對他不聽的教訓。 他們要求家人支付50萬港元的贖金,否則就殺人。 秘書姓「野狼」。

Hoang Tich Ban 是一位富有的石油商人。 他創辦的Tan Anh公司是美國美孚公司在香港的總代理。 50萬港幣的金額對潘先生來說並不算多,但由於他性格嚴厲,不喜歡別人的威脅,他不同意支付贖金,甚至公然邀請警察回家商量對策。

此後,曹家人就再也沒有音訊。

警方已懸賞港幣5,000元尋找綁匪,曹的妻子也懸賞港幣50,000元。 然而,由於事件發生在深夜,且沒有目擊者,警方無法收集任何有用的線索。

這起綁架事件逐漸被大眾遺忘,直到一年半後又發生了類似的案件。

1961年2月10日上午8點,潘基文在上班途中被三名戴著狼面具的男子綁架。 他們寫信索取港幣50萬元。 有了Cau之前的教訓,Hoang的家人這次非常配合,很快就支付了贖金。 綁匪集團兌現了收到錢後釋放潘先生的承諾。 他們非常細心,花了半個月的時間才完成聯繫、回覆和交易。

潘基文被關了17天,面容憔悴。 期間,他被用黑布蒙住眼睛,鎖在一間又小又暗的房間裡。 他只與綁匪有過幾次互動,但他們都戴著口罩。 因此他無法向警方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據他介紹,綁匪自稱“野狼”,並稱自己的兒子是被他們殺害的。

富商綁架案引起社會關注,被稱為「野狼事件」。 殊不知,1961年3月,警方突然破案,多虧了一個名叫夏德明的21歲暴徒。

明參與了綁架事件,但不是主謀,只是一個跑腿的。 他成功後,得到了一筆錢,生活也過得安逸。

鄧天福是明的同胞,也是暴徒。 看到一向貧窮的Minh突然變得富有,他懷疑Minh參與了最近的珠寶店搶劫案,因此打算威脅和勒索他。

Minh誤以為Phuc知道綁架事件,因此態度軟化,但從那時起Phuc不斷索討金錢。 再也無法忍受的Minh向「大哥」報告了此事。

得知有人知道這個故事後,三名綁架主謀立即於 1961 年 3 月 18 日謀殺了 Phuc,以壓制公眾的聲音。

之後,Minh又回到他的「大哥」那裡要錢還賭債,他說自己在綁架事件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得到的錢卻是最少的,然後Phuc從他那裡偷了一些錢,希望「大哥」 」會幫助他,否則他就會被債主斬首。 明的行為在黑人社會被認為是禁忌;「老大哥」不接受,並著手殺害他。

在決定要錢之前,Minh對後果很警惕,因此很容易逃脫。 但他知道,自己遲早會被抓起來,死於砍刀之下。 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Minh請求警方保護。

明自首,成為證人,揭露了綁架案中的「野狼」三人陰謀。 他帶領警方來到淺水灣淺水灣一座小山上埋葬Cau和Phuc屍體的地方。

警方很快就逮捕了“三狼”,即31歲的Ly Vi、31歲的Nghe Binh Kien和35歲的Ma Quang Can。 透過調查,李薇是三人中的關鍵人物。

由右至左:Ly Vi、Nghe Binh Kien 和 Ma Quang Can。 圖片: 百科

他與潘基文是遠房親戚。 自 1955 年起,Vi 就在 Hoang 家族的 Tan Anh 公司工作。 由於學歷較低,Vi的月薪只有25港元。 兩年後,Vi因薪水太低而辭職。 他到一家娛樂場所做清潔工,月薪100多港元,但一個月後該場所就關門了。

他很惱火,因為他覺得班先生一家太小氣,不顧親情。 他很了解Ban先生的家人,知道他們非常富有,所以他產生了侵占他們財產的想法,選擇了Hoang Ung Cau作為他的目標。

由於需要車輛來進行綁架,Vi 不會開車,所以他邀請了他的朋友 Ma Quang Xan 加入他們。

Xan最初是在電影片場擔任化妝師,了解名人的奢華生活,一直想賺很多錢。 聽到Vi的計畫後,Xan認為這是一個改變人生的機會,所以他立刻同意了。 但Xan也不會開車,所以他介紹了另一位朋友Nghe Binh Kien。

Kien 擁有自己的汽車,因為他是一名計程車司機,後來成為一名駕駛教練。 三人共同策劃了這起綁架案。

讓他們沒想到的是,班先生雖然兒子有生命危險,卻沒有支付贖金。 在拘留期間,Cau 聽到了 Vi 的聲音,因此他們決定殺死他。

香港報紙刊登了警方挖掘屍體地點的照片。 照片:百科

香港報紙刊登了警方挖掘屍體地點的照片。 圖片: 百科

一年後,他們又故伎重演,綁架了潘基文。 吸取了教訓,他們小心翼翼地偽裝自己,沒有在受害者面前露出任何錯誤,並接受了贖金。

1962年2月19日,在審判過程中,「野狼」團夥並不承認謀殺黃應球的罪名,聲稱他們只是參與了綁架黃季班的活動。 他們聲稱,娛樂廳裡有兩個人要求Vi找人綁架Cau,但警方找不到這兩個人。

半個個多月後,1962年3月14日,陪審團一致裁定三名被告犯有謀殺黃應球罪。 「野狼」集團被法院判處死刑,於1962年11月28日執行,幾乎是香港廢除死刑前最後一批被處決的罪犯。

明因「贖罪」而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此案被拍成電影 天空之網 (1974),以及 三狼事件 (1989) 與 Luong Gia Huy、Tu Cam Giang 和 Trinh Tac Si 合作。

星期二 (根據 QQ, 知乎


Shen Ji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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